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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6206210000000139333010XK00001000
办理部门
县林业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21号政务大厅三楼林业局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2240
投诉电话
0935-4122980
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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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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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申办主体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受理条件

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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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申请采伐的目的、林种、树种、地点、面积、株数等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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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林木采伐申请表》个人、村社集体单位还应该提交社、村、乡的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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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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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第3号主席令)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等部门自有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遇有紧急抢险,必须就地采伐林木时,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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