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民勤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21号政务大厅三楼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2106
投诉电话
0935-413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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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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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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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一、需提交的材料齐全;二、属于许可范畴和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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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发生重大改变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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