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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6206210000000153223790XK00006000
办理部门
县公安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2651
投诉电话
0935-4122212
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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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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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申办主体
法人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受理条件

具有旅馆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开办旅馆业的书面申请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必要)

建设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必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必要)

旅馆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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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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