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准
事项编码:6206210000000139331920XK00001000
办理部门
县卫计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街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2429
投诉电话
0935-4136108
|
事项介绍
|
办理流程图
|
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准 申报材料
表格下载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