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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准
事项编码:6206210000000139331920XK00001000
办理部门
县卫计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街政务中心三楼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2429
投诉电话
0935-4136108
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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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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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准
申办主体
个人,法人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受理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场所内部平面设计图

复印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原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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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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