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县食药监局
办理地点
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政务大厅食药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
0935-4121236
投诉电话
0935-413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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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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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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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三)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2.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四)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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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3.《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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